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一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期滿後,並自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已延長羈押二月二次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