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二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受刑人年籍記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三(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案由記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應更正為盜匪案件,理由欄一、關於「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記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定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