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1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婕瑜選任辯護人張信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陳俊宏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婕瑜、陳俊宏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呂政燁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