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2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應受送達處選任辯護人鄧翊鴻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97年7月9日下午2點30分於本院第20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