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66號上訴人 梁清棋 即東棋企業被上訴人宇宙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3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