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34號原告金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 律師被告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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