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7號

原告 張貴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芸嶙 間請求損害賠償(醫)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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