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72號

原告 郭昭妍

一、原告因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文馨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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