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救字第5號

聲請人 朱彥穎

相對人 謝依庭謝舒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112年度中簡字第22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又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給付違約金等訴訟,因無資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臺中市北屯區低收入戶證明書憑以釋明,且訴訟非顯全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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