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玉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玉簡字第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曹芃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111年度玉簡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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