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84號聲請人 吳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 蕭德森卓志偉卓志斌卓志朋 陳報被繼承人 卓文夏 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 蕭德川 之債權人,債務人蕭德川於民國98年3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母卓文夏,茲因債務人蕭德川之繼承人卓文夏業於101年10月18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請求法院命被繼承人卓文夏之繼承人即相對人蕭德森、卓志偉、卓志斌、卓志朋陳報被繼承人卓文夏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本院92年度埔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債務人蕭德川及被繼承人卓文夏之除戶謄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繼字第292號卷,債務人蕭德川於98年3月6日死亡後,其配偶 張素鐘 及其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 蕭創鴻蕭莫元蕭莫仁蕭莫文 均已辦理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依前揭規定,依法應由第一順位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亦即債務人蕭德川之孫輩繼承,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籍資料,債務人蕭德川死亡時尚有孫輩 蕭于棻蕭子翔蕭綉 諭、 蕭云婷蕭郁秦蕭晏昕 ,且均未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資料在卷可證。是債務人蕭德川之繼承人並非其母卓文夏,而係其孫輩蕭于棻、蕭子翔、蕭綉諭、蕭云婷、蕭郁秦、蕭晏昕。從而,聲請人請求法院命被繼承人卓文夏之繼承人即相對人蕭德森、卓志偉、卓志斌、卓志朋陳報被繼承人卓文夏之遺產清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