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庭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庭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黃庭暉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4年4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庭暉業於民國105年
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9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李淑惠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