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力東岳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力東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力東岳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力東岳業於民國
105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
7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李淑惠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