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聲請人即原告嘉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土井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區○○路○號中油大樓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住台北市○○區○○路○號中油大樓
參加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白文仁 住台北市○○○路○段○號右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二、聲請人以本院九十年訴字第二四九號民事判決主文,針對原告位於嘉義縣南靖段南和小段二六四─五號土地地下層房屋損失金額新台幣七百九十二萬二千九百十二元,漏未判決,而向本院聲請補充判決。但本件判決中,由於聲請人即原告是以不同項目分開請求,本院已將該筆損失和其他項目金額一併列入聲請人所有請求中判斷,因此,本件判決並無脫漏,故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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