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柒佰壹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