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38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於民國9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