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749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大陸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5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