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77號上訴人乙○○(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柒萬零玖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伍萬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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