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98號原告 張慶輝 被告 張光明
張麗卿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58,500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107年1月公告現值8,900元/㎡×1265㎡=11,25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8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8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