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原告 王奇楨 訴訟代理人 王奕順 被告 廖翊含
王麗雲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月鳳 兼王麗雲訴訟代理人 王麗娟 被告 黃嬉娘
王俊智 王加佳 王俊凱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兩造請按時到庭。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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