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2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