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2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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