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1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