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抗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抗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二八二號
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陳燕昌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百一七十年十月十五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管字第三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能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臺灣光復以前者(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應依有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日據時期招婿(贅夫)與妻所生子女,冠母姓者,繼承其母之遺產,冠父姓者,繼承其父之遺產。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一條、第十條亦有明文。若為家屬身分之招婿,其在同一戶內之直系卑親屬男子,雖過繼於招家,但於招婿死而無別可承繼之直系卑親屬時,該直系卑親子,不問姓之異同,均得承繼招婿之私產。內政部(86)台內地字第8612010號函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郭天分 於民國(下同)十年(即日據大正十年)四月二十日死亡,遺有坐落新竹市○○段七○三之七地號土地(由同段七○三地號土地分割而出),而其目前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列各順序之繼承人,且未立有遺囑,又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伊之配偶 黃麒輝 乃向原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原法院以七十五年度繼字第八二號選任黃麒輝為郭天分之遺產管理人,惟黃麒輝因欠缺法律知識,經被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後,因年老體衰,又已中風而肢體癱瘓,根本無法管理郭天分之遺產,亦不知要向原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以就郭天分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表明債權、受遺贈之表示,且黃麒輝嗣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過世。至伊在前開黃麒輝向原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僅係黃麒輝之代理人,並非與黃麒輝同為聲請人,亦未經原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且伊因不識字,亦不適宜管理郭天分之遺產,因黃麒輝在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有就郭天分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事宜,而支出相關稅金、登記費用,另亦曾代繳地價稅,而黃麒輝業已死亡,伊係黃麒輝之繼承人,自屬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另為郭天分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惟查,本件被繼承人 郭天分為 戶主長女 曾氏桂 招婿(贅夫),於日據時期大正十年(即民國十年)四月二十日死亡,有長子 曾清淮 ,歿於昭和十年十月六日(即民國二十四年十月六日),死時無子嗣,亦未結婚,長女 郭氏勤 (大正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即民國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養子緣組除戶),次女 郭水仙 (大正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即民國十年三月二十八日養子緣組除戶),此有戶籍謄本附卷足稽。因被繼承人郭天分係贅夫,其長子曾清淮係冠母姓,依日據時期之習慣,本應繼承其母之遺產,而無繼承被繼承人郭天分遺產之權利,然因被繼承人郭天分死亡時,其長女郭氏勤、次女郭水仙均已出養為他人之養女,無繼承被繼承人郭天分遺產之權利,復無其他可承繼之直系卑親屬,則依前揭意旨所示,其長子 曾清准 不問姓之異同,均得承繼被繼承人郭天分之私產,是被繼承人郭天分死亡時即繼承開始時,尚有繼承人曾清淮,曾清淮嗣後雖於民國二十四年十月六日死亡止,未辦理郭天分遺產之繼承登記,然相對人既未舉證證明曾清淮已喪失或拋棄繼承,則被繼承人郭天分之遺產自於郭天分死亡時即由曾清淮繼承,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所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至曾清淮死後是否繼承人有無不明,則屬是否得為曾清淮選定遺產管理人之情形。是原裁定以被繼承人郭天分與其繼承人曾清淮相繼死亡,曾清淮死後繼承人有無不明,遽認被繼承人郭天分即屬遺產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而依相對人之聲請選任抗告人為遺產管理人,即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駁回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書記官陳明俐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度 家抗 字第 282 號裁定(91.09.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8 年度 管 字第 3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