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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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 律師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