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建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郁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
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2萬7955元,上訴人就其中1萬5250元部
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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