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90號
上 訴 人 羅友堂
被 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銘峰
訴訟代理人 吳振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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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