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裕國 即盈茂企業社間給付扣押款事件,起訴僅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
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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