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庭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張紜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9763、10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庭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頂級深層卸妝棉攜帶包壹包、玫瑰天竺葵洋甘
菊潔 顏慕斯 壹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應補充如下:
㈠應適用之法條部分,補充: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
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2條第3項、
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㈡被告竊得之財物及所侵占之遺失物,核屬犯罪所得,原均應
宣告沒收,惟關於其所侵占之遺失物部分,被告已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有和解書在卷可憑,是就該部分
如再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僅就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即被告竊盜犯行竊得之頂級深層卸妝棉攜帶包1包、玫瑰天
竺葵洋 甘菊 潔顏慕斯 1瓶)宣告沒收,如此部分之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雖具狀聲請宣告緩刑,惟本院審酌被告就所犯竊盜罪部
分,迄未獲得被害人原諒,爰不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