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52號
原   告  鈺尚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圓玉
訴訟代理人  藍銘洋
被   告  徐清鑫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鎧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於110年2月25日前具狀就被告109年12月22日民事言
詞辯論意旨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
四、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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