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7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小字第271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詩縈
被   告  陳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期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胡樂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