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吉樑
       張騟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60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
3,800元/平方公尺占用範圍35.27平方公尺=134,026元;公告
土地現值:12,500元/平方公尺占用範圍77.03平方公尺=192,
575元;134,026元+192,575元=326,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
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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