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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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799號
原 告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同
陳怡穎
蔡馥琳
被 告 蔡傑丞 即 蔡世聰
被 告 蔡東瀛
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1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吳奕寬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亦寬」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