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184號
原   告  林澺滄
訴訟代理人  彭公賢
被   告  何岳峰
      三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西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
三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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