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何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何永明 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記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林達賢 死亡事件」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何永明死亡事件」。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二項第十九行失蹤人「 吳文典 」之記載應更正為失蹤人「何永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