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58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被告太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乙○○住臺北縣汐止市○○街○○巷○○號」、「丁○○住臺北市○○路○段○○○號8樓」、「丙○○住苗栗縣泰安鄉清安村洗水坑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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