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思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號,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