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93號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錫芬┌───────────────────────────────────────────────────┐│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3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呂梓青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60,900元│PH0000000│95年4月30日││││社石牌分社││││├─┼─────────┼─────────┼─────────┼─────────┼─────────┤│2│呂梓青│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66,515元│PH0000000│95年3月31日││││社石牌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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