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86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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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868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徐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8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6月3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柒佰零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3日向原告
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
年5月23日起至110年5月23日止,借款分84期
依年金法平均攤還,利息按固定年息百分之9.96計收,如
逾期償還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詎料被告自103年12月1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
積欠原告473705元及自103年12月15日起按上開方
式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等
情,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分期清
償申請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所如主文
所示金額、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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