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29號
原   告  武淑梅
被   告  黃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29號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6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
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被告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5
樓房屋,依附件所示工程項目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房屋之
所有權人(下稱系爭5樓),原告為門牌髒碼新北市○
○區○○街○○○巷○號4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下稱系
爭4樓)。原告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間發現原
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出現天花板嚴重滲漏水及牆面壁
癌現象,即委任民間專業修繕漏水之金鑫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下稱金鑫公司)確認漏水原因,經原告及金鑫公司受
被告同意進入系爭5樓房屋查看後,發現系爭5樓房屋之浴
室及浴室外之地板、牆面均已產生嚴重壁癌,其前側陽台
之雨遮亦嚴重破損,壁面亦有嚴重壁癌,據此,金鑫公司
研判系爭4樓房屋之浴室天花板、主臥室天花板及前側陽
台、次臥室天花板所發生之滲漏水、壁癌現象並非共同樓
板漏水,而係因系爭5樓房屋之浴室及前側陽台防水不
良所致,惟被告竟明知其所有之系爭5樓房屋有上開長
期嚴重之防水不良情形,卻遲遲不進行修繕工程,致系爭
4樓房屋因此受有損害,原承租房客亦因而退租,原告
多次與被告溝通被告均拒不修繕、原告迫於無奈只好向新
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惟調解會中被告竟堅認
系爭4樓房屋所受損害與系爭5樓房屋之漏水無關,雖
表示願配合修繕,惟竟要求全部雇工及修繕費用應由原告
負擔,顯然無理,調解因而不成立,原告百般無奈,不得
已而依法訴請被告排除侵害及賠償損害。
(二)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
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為受損之系爭4樓房屋所有權人而被告則為
漏水之系爭5樓房屋所有權人,因其未妥善施作系爭5
樓房屋之防水措拖,致妨害原告對於系爭4樓房屋之使
用,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排除被告所造成如附圖及
原證三號所示之侵害,並請求其防止該等侵害之再度發生
(即修複至不漏水之狀態)應無疑義。
(三)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被告故意
或過失未妥善施作其所有系爭5樓房屋防水措施,致原
告所有系爭4樓房屋之主臥室、次臥室、浴室、前側陽
台等多處出現滲水、漏水、脫漆、壁癌、天花板劣化之損
害,經金鑫公司評估系爭4樓之修繕費用為新台幣(下
同)4,000元。是被告自應依上開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為此,爰依所有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求為判決:⑴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號5樓房屋內之防水措施不完善,致原告所有
門牌號瑪新北市○街000巷0號4樓房屋之漏水情形
予以排除、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
幣(下同)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五樓有漏水部分已經處理了。
(二)陽台漏水部分,被告都已修繕,如仍漏水,應是共同水管
漏下來,才會造成現在現象,下雨時被告陽台都沒有水平
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於103年11月21日上午10時至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履勘
結果:該建物為5層鋼筋混凝土建物之第4層,系爭房屋浴
室天花板、浴室右側房間天花板、浴室左前方房間天花板
及房間隔壁陽台有油漆剝落、水漬之情形,此有勘驗筆錄
在卷可稽,又本院委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就上開
系爭房屋內油漆剝落、水漬原因與修復方法及費用為鑑定
,經該會鑑定結果:⑴原因-①5樓陽台供洗滌使用,因
陽台地坪的洩水坡度為一般自然雨排水設計,若大量使用
水而洩水坡度不佳,易致結構體的濕氣增加,另建築物外
牆材質老化,水密性不良,導致容易積水、雨水滲入,長
期風吹雨淋下,導致樓版含水份經日久而滲透到4樓限台
頂版。②本案標的物建築完成距今已29年,係5樓浴室樓
版因年久防水材料變質失效,目前4樓房屋為空置,通風
不良保持在濕潤的狀態,加上反潮導致天花板油漆剝落現
象,造成油漆剝落的原因各等語,,此有該會104年5月6
日104新北市建師鑑字第183號函附鑑定報告書(第4頁)
附卷可憑,是被告所辯,委無可採。又系爭房屋天花板有
前揭油漆剝落、水漬等現象,業經本院勘驗屬實,並有現
場照片16幀在卷可憑(附於勘驗筆錄),又上開油漆剝落
、水漬之修復費用為4000元,亦據原告提出金鑫住宅醫院
出具之修復說明單乙件在卷可憑(原證3),且被告對上
開修復說明單之真正亦不爭執,是原告請求系爭4樓之修
繕費用4000元,自屬有據。
(二)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訴請
①被告應將被告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號5樓房屋,依附件所示工程項目為漏水修復工程
,至修復為止。②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10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雅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