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鑑字第813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三五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不受懲戒。
事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監工員,見其女林○(000年0月00日生)清秀可愛,竟萌生淫念,於八十三年間某日,藉監督、教養之便,罔顧人倫以逞獸慾,嗣經 林員 之妻 林吳玉雪 於八十五年四、五月間始獲悉上情訴請偵辦,案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經核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行為, 爰依 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提出起訴書影本到會。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略以:
申辯人自幼(九歲)喪父,由母親一人撫養三男三女成長,六十三年間,申辯人當兵回家,身為長子,負責全家生計,六十四年七月以第一名成績考進港務局服務,接著結婚生子,育有二男二女,家庭生活原本美滿,惟因家中人口眾多,家庭經濟日漸困難,近三年夫妻經常為了經濟問題時有爭吵,演變成夫妻感情不和經常吵鬧,妻子為了離婚之目的及子女監護權、房屋產權歸屬,於八十五年一月發生夫妻互毆告到法院審理,因申辯人受傷程度較重,妻子曾揚言就是告不倒你,也要告到你身敗名裂,讓你公家機關待不住為止,申辯人因念及幼小子女需人照顧及二十二年間夫妻情份上不允離婚,妻則先行在親戚間惡言傳播,進而至法院告訴申辯人妨害風化乙案,申辯人因沒有做此事不予理會,後經法院審理,妻自知此事為子虛烏有,難成案,故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並立撤回告訴申明書乙紙,經法院判決為公訴不受理在案,申辯人自知此婚姻難再維持下去,故忍痛答應妻所求和她辦理離婚手續,子女歸屬權照她所願歸女方所有,房屋產權由女方處理,此案造成申辯人家破人亡之不幸,內心痛苦萬分,特此,以至誠之心告白事情之經過,本案為子虛烏有與事實不符,請諸公明鑒,還申辯人清白,無限感激等語,聲請訊問證人林吳玉雪並提出甲○○驗傷診斷書、林吳玉雪撤回告訴申明書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影本為證。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監工員(技術佐),台灣省政府移送書指其見其女林○(000年0月00日生)清秀可愛,竟萌生淫念,於八十三年間某日,藉監督、教養之便,罔顧人倫以逞獸慾,嗣經其妻林吳玉雪於八十五年四、五月間始獲悉上情訴請偵辦,案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惟查告訴人林吳玉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影本及判決確定證明函附卷可稽,是茲所應審究者厥為被付懲戒人究竟有無如台灣省政府所指妨害風化違法事實而已。
本會查被付懲戒人申辯略以近三年申辯人夫妻經常為了經濟問題爭吵,於八十五年一月間,申辯人之妻為了達到離婚之目的及子女監護權、房屋產權歸屬女方,又與申辯人互毆,告到法院,因申辯人受傷程度較重,申辯人之妻曾揚言就是告不倒申辯人,也要告到申辯人身敗名裂,故先行在親戚間惡言傳播,進而至法院告訴申辯人上開妨害風化乙案,申辯人因沒有做此事故不予理會,後經法院審理,申辯人之妻自知此事為子虛烏有,難成案,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並立撤回告訴申明書乙紙,經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此案之發生使申辯人自知婚姻難再維持下去,故忍痛答應妻所求辦理離婚手續,子女監護權歸女方所有,房屋產權由女方處理,造成申辯人家破人亡之不幸,內心痛苦萬分云云,核與申辯人之妻林吳玉雪撤回告訴申明書影本所載:「本人林吳玉雪告訴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有污衊之事實,與事實不符。起因為爭取達到離婚之目的及爭取子女監護權和房屋財產歸(屬)問題。今已達成離婚手續,子女全部歸女方所有,房屋全權由女方處理,今後男女雙方婚嫁各不相干。今自願撤回第一審之告訴,恐空口無憑立字為證」情節相符,實尚難僅憑被付懲戒人之女林○在刑事偵查中對相隔二年前發生之事實所為片面指述率認被付懲戒人有上開妨害風化之違法行為。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不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義才
委員 胡光華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耿雲卿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丁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賴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