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坤忠
陳元光吳文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0年度偵字第49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碗公壹只、骰子肆顆及賭資新臺幣肆仟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亦有明定;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乃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之被告魏坤忠等人涉嫌賭博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偵字第四九七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賭具碗公一只、骰子四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四千二百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魏坤忠等人 陳明 在卷,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魏坤忠、陳元光、吳文雄三人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以一百年度偵字第四九七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而扣案之賭具碗公一只、骰子四顆及賭資四千二百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此據被告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核與在場證人 葉勇巖 於警詢時所證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百年度保管字第一一二七號扣押物品清單各一份、現場照片八幀附卷可稽(見一百年度偵字第四九七八號偵查卷第三十九頁、第六十六頁、第四十七頁至五十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均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