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9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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