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52號上訴人富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2年度訴字第152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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