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丁○○
順龍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丁○○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