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444號
原 告 豐根鐵工廠即 李忠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禧院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項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2,85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原告之真正名稱,並提出原告「豐根鐵
工廠」之商業登記(即獨資商號含負責人真正之姓名及身份
證字號)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