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40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恩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賴麗容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楊遵榮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李瑜娟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初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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