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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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9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楊遵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恩間 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元(請求給付違約金95萬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