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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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九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