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二號
原告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告芳鑫貿易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 律師
戊○○複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訴訟代理人林晉宏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