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二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
現居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О巷三十六號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繳不足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右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有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